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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观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捷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华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捷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华达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观民初字第61号原告深圳市捷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1-7。法定代表人朱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志惠,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金华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530。法定代表人冯玉芳。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捷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金华达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逯  晓  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绵慧(兼)2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