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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九涛、张泽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九涛,张泽剑,严风山,张九国,张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九涛。被执行人张泽剑。被执行人严风山。被执行人张九国。被执行人张九龙。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九涛、张泽剑、严风山、张九国、张九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高商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邱 松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