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民五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秦曰玲与常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曰玲,常晓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42-1号原告秦曰玲,女,汉族。被告常晓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曰玲诉被告常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常晓勇的工资款1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常晓勇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050……4774账号内的存款14万元,冻结期限6个月,自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7月11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红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成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