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政斌与况浩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政斌,况浩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307号原告王政斌,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蒋凤霞,重庆理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况浩学,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政斌与被告况浩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政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交纳8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政斌负担。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培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