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吴亚军与陈来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亚军,陈来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1788号申请人吴亚军。被执行人陈来圣。关于吴亚军与陈来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皋磨民初字第01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借款本息540425元,执行费7804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田亮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刘 斌执行员 田 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