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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齐河县富强面粉厂、齐河县商业综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河县富强面粉厂,齐河县商业综合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齐河县富强面粉厂,地址:齐河县晏城镇豆腐村47号。被执行人:齐河县商业综合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河县富强面粉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河县商业综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齐河县商业综合公司履行完法律应尽义务,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08)齐晏商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怀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晓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