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73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江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