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50号原告张某某,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被告施某某,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欲与被告施某某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勤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