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聊民五终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刘吉金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李恒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刘吉金,李恒东,刘业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民五终字第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北路**号。负责人:高瑞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吉金,女,农民,住茌平县。委托代理人:李敬洲。委托代理人:端木宪强,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恒东,男,住茌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业强,男,农民,住茌平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3)茌民一初字第2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8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玉东审判员  李曙霞审判员  孙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