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吴商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与湖州富美多针织时装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湖州富美多针织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吴商初字第1060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州市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盛立松。委托代理人:姚玉章。被告:湖州富美多针织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织里镇利济西路*******号。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依法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湖州富美多针织时装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州富美多针织时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富美多针织时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309元,减半收取96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5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此页无内容)代理审判员 蔡 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伟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