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刘仕福与重庆鑫隆达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仕福,重庆鑫隆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623号原告刘仕福,男,汉族,1966年6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鑫隆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153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2231-X。法定代表人周红卫,重庆鑫隆达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波,男,重庆鑫隆达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邵飞标,男,重庆鑫隆达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仕福与被告重庆鑫隆达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仕福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仕福撤回起诉。审判员 龙云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