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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行初字第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0-06-10

案件名称

李红艳与丰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李红艳;丰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其他(交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丰行初字第0027号原告李红艳,公务员。被告丰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丰县中阳大道。法定代表人刘洪涛,该局局长。原告李红艳不服被告丰县交通运输局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丰交道罚字【2014】004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1月12日原告李红艳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红艳负担。审 判 长  李念鑫代理审判员  李娇娇人民陪审员  李正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