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民一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龙某某诉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一初字第37号原告龙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周明辉,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慜,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曾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龙某某以与被告已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文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蒋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