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立民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北京中资环钻探有限公司不予受理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中资环钻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民终字第2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北京中资环钻探有限公司。上诉人北京中资环钻探有限公司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法立字第69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作为起诉人与各被起诉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和保证关系,上诉人起诉时所写被起诉人昆明银鼎矿业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是因其法定代表人与其他被起诉人的关系在便于送达的情况下而写,但昆明银鼎矿业有限公司的登记地为昆明经开区经开路3号,本案管辖应属一审人民法院。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一审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正确,在昆明银鼎矿业有限公司登记地址为昆明经开区经开路3号的情况下,一审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对此所提上诉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对一审裁定,本院予纠正。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法立字第69号民事裁定书;二、本案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红审判员 万绍敏审判员 方 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皓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