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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四(民)调确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张逸萍、吴丽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逸萍;吴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四(民)调确字第3号申请人张逸萍。申请人吴丽华。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逸萍与申请人吴丽华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8日经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吴丽华应于2015年1月29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逸萍水电煤费,共计2,755.68元;二、双方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逸萍与申请人吴丽华于2015年1月8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玲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