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攀东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的限公司与任梁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的限公司,任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176号原告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的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大河北路六村1-7号。法定代表人舒星原,经理。委托代理人向军,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梁,男,38岁,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的限公司诉被告任梁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私下达成协议,原告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的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的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陆太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思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