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上海鼎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鼎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429号原告上海鼎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顾新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萌刚,男。被告王雷,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鼎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1,828.80元(人民币,下同);二、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18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海鼎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鼎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叶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