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法民二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2014)华法民二初字第486号原告王某诉被告贺某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贺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二初字第486号原告王某,男。被告贺某,女。原告王某诉被告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怀智独任审理,代理书记员谢江林担任记录,于2015年1月12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贺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某诉被告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王怀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江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