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民初字第6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卢少忠与张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少忠,张振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兰民初字第6491号原告卢少忠,男,1949年11月17日生,住临沂市。委托代理人刘部队,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振东,男,1972年10月5日生,现羁押在山东省邹城监狱服刑。原告卢少忠与被告张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成合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少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部队,被告张振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少忠诉称,被告自1998年向原告数次借款,截止到2011年10月30日,尚欠原告91345元,并于同日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卢少忠现金91345元(玖万壹仟叁佰肆拾伍元整)月息1.3分,张振东2011年10月30日”,2012年10月1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卢少忠人民币壹拾万元零叁仟元正(103000元)利息自愿付给,2013年10月前还款,月息1.3分。张振东,2012年10月1日”,经计算一年的利息为2589元,共计欠原告105589元。后原告数次催要,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至今,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5589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振东辩称,欠款属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振东因经营需要,自1998年初向原告卢少忠借款3万元,同年底,被告父亲张洪良偿还借款1万元。1999年初,被告张振东又向原告卢少忠借款3万元。2006年10月份,被告张振东再次向原告借款17000元。上述三次借款共计67000元(扣除已付1万元)。截止至2011年10月30日,上述借款本息累计91345元,同日,被告张振东向��告卢少忠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卢少忠现金91345元(玖万壹仟叁但愿肆拾伍元整)月息1.3分,张振东2011年10月30日”。2012年10月1日,在结算利息后,被告张振东重新向原告卢少忠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卢少忠人民币壹拾万元零叁仟元正(103000元)利息自愿付给,2013年10月前还款,月息1.3分。张振东,2012年10月1日”,同时,因被告张振东计算的利息与约定利息不符,又后补写2589元的借条一张,累计借款本息105589元。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张振东未予偿付,原告卢少忠于2014年10月29日诉至本院,要求本院判令被告张振东偿付借款105589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振东承担。庭审中,被告张振东对上述三份借条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亦认可上述借款本息至今未付。此外,对于借条中载明的“2013年10月前还款”,双方一致认为是“2013年10月31日前还���”。以上事实,主要依据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借条及庭审调查而认定,相关证据均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张振东向原告卢少忠三次借款,尚欠本息105589元至今未付的事实,有被告张振东给原告卢少忠出具的借据三份为证,被告张振东予以认可,本院对此借款事实予以确认。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张振东拒不偿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张少忠要求被告张振东偿付借款本息105589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卢少忠主张的借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关于“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其借款本金应以实际出借数额67000元为准,利息按双方约定月息壹分叁厘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振东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卢少忠借款本息105589万元,同时支付借款67000元的利息(按双方约定月息壹分叁厘计算,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卢少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1206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计3682元,由被告张振东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上诉的标的额于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人: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宏图支行账号:800001709005000000017),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提出上诉而不预交上诉费用的,视为自动撤回上诉。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