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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于希章与被告于占晶、邢春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希章,于占晶,邢春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432号原告于希章。委托代理人宫润杰,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占晶。被告邢春叶。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希章与被告于占晶、邢春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希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照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