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民特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陈海玲与陈建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海玲,陈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秦民特字第102号申请人陈海玲,女,汉族,1961年4月21日生。被申请人陈建,男,汉族,1958年6月13日生,无业。指定代理人陈建平,男,汉族,1963年3月12日生。申请人陈海玲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海玲诉称,被申请人陈建系申请人陈海玲的哥哥。被申请人陈建的父亲陈锦根已去世,母亲马秀英尚健在。陈建还有一个弟弟,叫陈建平。被申请人陈建2001年6月4日与前妻张雪燕离婚,双方当时约定婚生子陈一凡随母亲生活,后陈一凡随母亲去了澳大利亚。现陈建脑萎缩已经丧失正常思维,大小便失禁,不知饮食,长期卧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没有生活来源。六年来生活一直由陈建的弟弟、妹妹承担,故诉至法院,要求申请认定陈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陈海玲为其监护人。被申请人陈建的指定代理人陈建平述称,申请人陈述属实,被申请人患病,目前神智不清,长期卧床,作为被申请人的指定代理人同意由申请人陈海玲作为被申请人陈建的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陈建的父亲陈锦根已去世,母亲马秀英尚健在。陈锦根与马秀英育有两儿一女,分别叫陈建、陈建平、陈海玲。被申请人陈建于2001年6月4日与前妻张雪燕协议离婚,婚生子陈一凡随母亲生活。因陈一凡长年在国外居住,无法照顾其父亲陈建生活,故申请人根据陈建身体状况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4年12月31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认定陈建系脑器质性痴呆(重度),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另,经本院向陈建母亲马秀英调查,其对申请人陈海玲要求宣告陈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陈海玲为陈建的监护人的申请表示同意。本院认为,陈建患脑器质性痴呆(重度),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已为鉴定机构所确认,故陈海玲关于宣告陈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鉴于陈建的指定代理人同意由陈海玲担任陈建的监护人,且陈海玲本人也愿意担任,另无证据表明由陈海玲监护将对陈建不利,故本院依法指定陈海玲为陈建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陈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陈海玲为陈建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张立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陈 宇见习书记员 王梦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