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蒙剑诉范满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剑,范满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400号原告蒙剑。被告范满全。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蒙剑诉被告范满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蒙剑于2015年1月12日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蒙剑承担。审判员 程本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