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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240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袁晶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鸿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