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1-02-01
案件名称
孙建彬与汪前进、王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建彬;汪前进;王珍;杨刚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110号原告:孙建彬,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黄若汉,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会,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前进,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王珍,女,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杨刚强,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孙建彬与被告汪前进、王珍、杨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