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吴月英与潘文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月英,潘文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16号原告吴月英,女,195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江。委托代理人陈建明。被告潘文銮,女,195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月英与被告潘文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潘文銮所有的坐落于台江区后洲街道江滨中大道86号福泰华庭的房屋所有权(上述以价值人民币20万元为限)。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已提供登记于其本人名下的坐落于台江区后洲街道江滨中大道86号福泰华庭的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登记于潘文銮名下的坐落于台江区后洲街道江滨中大道86号福泰华庭的房屋所有权(上述以价值人民币20万元为限)。二、立即冻结登记于吴月英名下的坐落于台江区后洲街道江滨中大道86号福泰华庭的房屋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情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