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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二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安徽和县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志虎、曹慧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和县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志虎,曹慧勤,黄孝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123号原告:安徽和县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越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贤斌,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志虎,男,汉族,1986年3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曹慧勤,女,汉族,1986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平舆县。被告:黄孝军,男,汉族,1977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和县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志虎、曹慧勤、黄孝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和县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和县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安徽和县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