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丰法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巫某星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某星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丰法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巫某星,绰号道仔,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金湖村下潭。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转为取保候审。现在家。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4)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巫某星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婷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巫某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份,被告人巫某星与谢某海合股购买张某海位于丰顺县留隍镇的林权。同年8月至11月期间,巫某星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雇工在留隍镇上南村分水林场山及庚古岽山、茶背村下径(原茶背公社林场)山和大坪村禾镰坑山砍伐正常生长的桉木;虽持有下南村圳下林场山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擅自雇工在下南村圳下林场山砍伐正常生长的桉木,被滥伐林木总重量共计270.24吨。经丰顺县林业局折算,该重量计立木蓄积约为308立方米。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巫某星于2014年1月10日主动到丰顺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并对其雇工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日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转为取保候审。再查明,丰顺县公安局汤坑派出所在侦查罗瑞玉介绍、容留妇女卖淫一案过程中,根据被告人巫某星提供的线索,将罗瑞玉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出示、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陈某泉的证言及辨认现场笔录,证人林某权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谢某忠、谢某海、黄某丰、黄某请、黄某架、黄某东、胡某松、江某象、刘某蒙、曾某浩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草图及照片,广东省梅州市林业局、物价局文件,丰顺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木材折算说明,丰顺县公安局汤坑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山地租赁合同书,送货单,过磅单,协议书,林权证,丰顺县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表,林木采伐申请表,采伐速生林申请书,广东省商品林采伐许可证,民事调解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巫某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巫某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星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巫某星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巫某星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自觉接受了财产刑的处罚,确有悔罪表现,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巫某星到案后能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依法给予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巫某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巫某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淑斌审 判 员 刘恩德人民陪审员 朱焱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世汀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