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孟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61号原告孟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3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新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亚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