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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俊捷与上海合美室内装潢配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捷,上海合美室内装潢配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277号申请执行人陈俊捷,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刘秉禹,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合美室内装潢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武定路609号2号房106室。法定代表人李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风爵,该单位员工。原告陈俊捷与被告上海合美室内装潢配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704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上海合美室内装潢配套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陈俊捷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3311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上海合美室内装潢配套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陈俊捷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20.51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上海合美室内装潢配套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陈俊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6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担负。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均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明确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7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若磊审判员  陈振平审判员  郭继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