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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5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张永杰与新泰市泉南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杰,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泉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5093号原告张永杰。委托代理人李龙民,山东昌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泉南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杰诉被告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泉南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焉兆生审 判 员  刘守新人民陪审员  王立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