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何坚林与费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坚林,费金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283号原告:何坚林。被告:费金勇。原告何坚林诉被告费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费金勇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费金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坚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文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应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