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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4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尚彦廷与尚绪彬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彦廷,尚绪彬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4950号原告尚彦廷。委托代理人于军,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绪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彦廷诉被告尚绪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彦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尚彦廷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