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4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尚彦廷与尚绪彬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彦廷,尚绪彬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4950号原告尚彦廷。委托代理人于军,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绪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彦廷诉被告尚绪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彦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尚彦廷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