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二民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许谦与吉林省吉达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谦,吉林省吉达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民初字第585号原告:许谦,男,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李云峰,吉林睿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吉达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四通路东铁路60线。法定代表人:刘颖,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宝明,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侯立军,吉林信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谦诉被告吉林省吉达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开始,原告到被告单位工作,保底工资为1700元,每月工作15天,休息15天。2012年12月15日,被告单位放假,并答应给付原告每月生活费1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放假期间工资16000元,被告支付2010年至2012年两年的加班费49064.94元。本院认为:原告许谦属于吉林省成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其所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世坚人民陪审员  辛 怀人民陪审员  段成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