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法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唐红波与李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红波,李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唐红波,男,39岁,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李想,男,30岁,满族,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唐红波与被执行人李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441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想所有的号牌号码为xxx,品牌型号为天籁xxx小型轿车和申请执行人唐洪波所有的号牌号码为蒙x**品牌型号为大众xxxx小型轿车。现需对被执行人的车辆予以过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想所有的号牌号码为蒙xx**,品牌型号为天籁xxxx小型轿车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唐洪波所有的号牌号码为蒙x**品牌型号为大众xxxx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