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光民初字第001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0-08-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魏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光民初字第001810号原告李某,女,1976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光山县。被告魏某,男,1961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光山县。原告李某诉被告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陈霖担任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被告魏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30日,被告对其说想购买挖机,向其借款30000元,并许诺当年的年前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购买挖机没有赚到钱为由推脱还款。被告妻子故意说脏话并不承认此笔借款的事实。现在,被告在砖桥镇街上有大片的房屋,挖机经常给别人干活挣钱,被告借款不还,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魏某偿还所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魏某缺席亦没有提供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30日,被告因购买挖机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亲笔出具借条一张,并口头承诺当年年底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还款。遂引起纠纷,诉至本院。上述纠纷,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向法庭出示的被告魏某亲笔书写的借条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因购买挖机向原告借款,原告提供资金后,被告魏某向原告李某亲笔出具的借条载明被告魏某于2012年3月30日向原告李某借到30000元人民币,且年前还清该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未履行。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欠款不还有违诚信。现原告持借条起诉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偿还借款利息的问题,因双方借条上并未约定利息,被告亦未到庭对口头约定的利息予以认可,故对此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魏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30000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魏某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甘忠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