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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庆城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庆城县支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城县支公司,庆城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城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城县支公司被执行人庆城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庆城县支公司与庆城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庆城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庆城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全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黎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