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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民初字第3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四川达宏物联射频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达宏物联射频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民初字第3118号原告四川达宏物联射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齐宏。委托代理人粟力祥,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韩春林,主任。第三人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明乾,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达宏物联射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达宏物联射频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卫红代理审判员  姚 兰人民陪审员  胡 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聂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