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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商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仇绪英与淄博汇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绪英,淄博汇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商初字第1474号原告:仇绪英。被告:淄博汇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和平路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仇绪英诉被告淄博汇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克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桐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