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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姜某诉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0220号原告:姜某。被告: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万华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玉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