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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一初字第00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221-1号原告: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法定代表人:周曙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宏明,安徽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勇,安徽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齐金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需要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旭东人民陪审员  李双驷人民陪审员  吴良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阿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