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恩法民一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吴某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吴某权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恩法民一初字第398号原告:吴某某,女。被告:吴某权,男。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吴某权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12月12日自由认识,1999年10月11日在恩平���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个女儿吴某祺和吴可某。被告于2013年1月染上赌博坏习惯后,把两辆车赌输了,还在外面跟其他女人居住不回家。由此,两人性格严重不合,兴趣也不相投,被告常年在外居住,双方婚后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下去。综上所述,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已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恢复和好无望。这对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造成双方苦恼,影响身心健康。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两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应支付给原告2000元用作两个女儿的抚养费。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2、结婚证复印件2份;3、户口簿复印件1份;4、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被告吴某权没有出庭应诉和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2月自由恋爱相识谈婚,1999年10月11日办理登记手续结婚,生育女儿吴某祺。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现原告以自2013年起被告在外赌博不归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及处理女儿的抚养问题。另,原告主张生育女儿吴可某,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办理登记手续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本案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是经过深入的相互了解才办理登记手续结婚,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亦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被告自2013年起在外赌博不归家,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鉴于原、被告共同生活已多年,女儿正处于成长期,双方应珍惜已建立的家庭和夫妻感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具备法定的离婚条件。今后夫妻间只要做到有事善意沟通,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各自克服缺点,吸取教训,正确处理好家庭的生产生活,是可以重归于好的。现原告主张离婚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许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吴某权解除婚姻关系;二、驳回原告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照上诉标的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莫妙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