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一终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廖某、周某甲等与周某乙、周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林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一终字第31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廖某,居民。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梁武诚,广西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受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委托代理人:苏雪平,广西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受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上诉人(一审被告):周某乙,农民。上诉人(一审被告):周某丙,居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某丁,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毅,居民。一审第三人:周某戊,农民。一审第三人:林某乙,居民。法定代理人:林某甲,农民。上诉人廖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因与被上诉人周某丁、一审第三人周某戊、林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合浦县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魏玉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汪海敏、代理审判员涂娟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4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廖某、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武诚、苏雪平,上诉人周某乙、周某丙,被上诉人周某丁的委托代理人周毅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第三人周潮英、林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廖某、周某甲一审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令涉案遗产由廖某按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折价补偿。一审法院对涉案遗产进行确认后没有就遗产价值组织各继承人议价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估,并进行实际分割析产,而是直接判决对遗产份额作出确认,该判决未能解决当事人的诉求,属错误判决。因此,不管涉案遗产是讼争的两间房产还是三间房产,一审法院均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遗产进行分割析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合浦县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合浦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廖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上诉人廖某、周某甲与上诉人周某乙、周某丙各向本院预交了550元,本院将全部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玉芳审 判 员 汪海敏代理审判员 涂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永辉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