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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朱丽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朱丽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商初字第103号原告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31号工艺美术大楼八层。负责人侯钟鲁,该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中非,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丽莎,女,汉族,1956年12月2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朱丽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员  吴言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赵红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