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2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明与上海高斯通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上海高斯通船舶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2437号原告张明。委托代理人张毅霞,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高斯通船舶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才田。委托代理人白耀华。原告张明与被告上海高斯通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毅霞、被告上海高斯通船舶配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耀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明诉称,原告于2008年10月1日进入被告处从事电焊工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的每月工资为人民币5,500元。2013年10月被告为原告配置一台新的电焊机,由于原告的收入实行计件制,且被告安排的工作较多,使原告的收入增加。2014年8月14日下班时,被告未告知原告突然将新电焊机搬走,由于使用旧电焊机导致原告焊接的产品数量锐减,及被告对原告焊接不满意的产品扣减25%计件费用,原告因此对被告改变工作条件提出意见,原告法定代表人口头告知原告两天内开除原告。于是原告等待被告出具书面开除通知,但被告在此期间对原告实行严格的监控,原告对被告的做法非常不满。2014年8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违纪处分决定书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原告自2014年1月起,多次拒绝服从主管人员合理工作安排,经多次劝导仍不听从,有意延缓工作进度,在工作时间撤离工作岗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旷工,怠工,妨害生产秩序等理由,解除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认为被告的解除决定违法,因此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8月1日至8月27日的工资3,860.2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6,000元。原告张明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裁决书,证明本案经过仲裁前置程序;2、违纪处分决定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被告于2014年8月27日解除原告的劳动关系,其解除理由不成立;3、劳动合同书,证明被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5、银行明细对账单,证明原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被告上海高斯通船舶配件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于2014年11月24日支付原告2014年8月1日至8月27日的工资3,860.20元。被告新购焊机并未明确一定是由原告进行操作,被告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计划安排焊机的操作,被告没有变更过原告岗位,也始终按照劳动合同和计件发放工资。原告所述被告负责人口头告知原告两天内被开除及扣减25%计件费用均非事实。2014年8月中旬后被告生产部长即原告直接主管多次要求原告服从工作安排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正常工作,但原告拒绝服从工作安排,消极怠工。被告规定2014年春节放假时间为1月27日至2月8日,原告于1月20日至2月12日旷工达10天,构成严重违纪,被告有权对其旷工行为进行处理。原告的上述违纪行为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合法。被告已于2014年11月支付原告2014年8月份工资3,860.20元,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上海高斯通船舶配件有限公司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拍摄视频及监控视频,证明2014年8月20日至8月25日期间原告存在消极怠工的事实和行为;2、视频截图42张,证明原告消极怠工的事实和行为;3、原告书写拒绝工作的员工工作日记,证明2014年8月21日和8月22日原告在员工工作日记中明确写下“坐等老板开除”,8月25日拒绝填写员工工作日记,这三天原告生产产量为零;4、被告法务白耀华与原告谈话录音,证明原告在谈话中承认明确写下“坐等老板开除”是其亲笔所写,表明原告消极怠工,拒绝工作;5、车间主任林建撑与原告谈话录音,证明原告拒绝接受上级主管派工,消极怠工,且拒绝改正;6、原告购买的返乡火车票,证明原告在未向被告请假且未经批准情况下于2014年1月20日离开公司回到贵州;7、原告返沪汽车票,证明原告在未向被告请假的情况下直到2014年2月10日才从贵州乘车返回上海,于2014年2月12日才正式工作;8、被告关于春节假期以及往返路费报销的说明,证明被告规定2014年春节放假时间为2014年1月27日至2月8日,由此可知原告旷工达10天;9、原告生产产品量数据统计图,证明原告生产的产品产量在8月份急剧下降,原因在于原告消极怠工,有意延缓工作进度妨碍公司工作开展;10、劳动合同书,证明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对原告实行计件制,原告的保底工资3,050元;11、员工手册,证明原告已签字承诺严格遵守员工手册的规定,愿意根据员工手册的内容遵守管理制度;12、职业病检测体检合格证明,证明被告在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前根据法律规定安排原告接受离岗前职业病诊断体检,体检报告结果显示原告不存在职业病;13、裁决书,证明双方纠纷已经仲裁前置程序;14、记账回执,证明被告于2014年11月24日支付原告2014年8月1日至27日税后工资3,860.20元;15、交通银行上海川沙支行出具的财务通批次明细信息,证明内容同上。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13、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4的真实性未予认可。被告提供的证据14系由银行出具的被告付款的计帐凭证,该凭证上虽无收款人账号和收款人名称,但付款数额和时间与被告提供的证据15记载的一致,可以证明被告的主张,因此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质证意见,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基于上述质证意见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张明于2008年10月1日进入被告上海高斯通船舶配件有限公司从事担任焊工工作。双方签有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采用月薪/计时/计件相结合报酬制度,原告每月报酬不低于3,050元等。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原告在工作日记中对每日完成工作内容予以记载。2014年8月22日和8月23日原告均正常上班,但在工作岗位上不工作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该两天原告在工作日记中记载工作内容为“坐等老板开除”,8月25日原告照常上班但仍然拒绝服从被告的工作安排。8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违纪处分决定书》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原告“从2014年1月起,你多次存在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多次劝导仍不听从;有意延缓工作进度妨碍工作;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私自更改公司或部门工作情况记录;迟到;多日旷工;怠工;妨害生产秩序;无正当理由拒绝业务指挥等”违纪行为,决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2014年8月29日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告:1、支付2014年8月1日至8月27日的工资5,000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000元。2014年10月28日该委作出裁决,被告应支付原告2014年8月1日至8月27日的税后工资3,860.20元,对原告的其余请求未予支持。原告不服裁决,因此诉讼来院。另查明,被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全体员工发出《春节假期探亲费用报销须知》,书面告知春节假期共13天(腊月二十七至正月初九)、超过16天假期的员工取消探亲路费报销资格等。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离开上海赴贵州,于2014年2月10日自贵州返沪。被告制定并执行的《员工手册》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得不经预告立即解雇之,公司与员工劳动合同即可解除,公司无需向员工支付任何补偿;其中包括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日,或旷职累计达六日者;及违反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情节重大者,所谓情节重大,系指下列事项:怠工、要挟滋事,妨害生产或办公秩序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业务指挥或拒绝合法之调动,影响业务者……。再查明,被告于2014年11月10日支付原告2014年8月1日至8月27日的税后工资3,860.20元。本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制定并执行的《员工手册》,其中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提供的视频、录音及原告的员工工作日记,可以证明原告自2014年8月20日下午至8月25日消极怠工、拒绝工作的事实,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员工手册》中关于“怠工、要挟滋事,妨害生产或办公秩序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业务指挥或拒绝合法之调动,影响业务者……”的规定;况且原告在被告安排的2014年度春节休假期间,早走晚归,其既未提供已经获得被告批准同意的相关证据,亦不能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与说明,其在春节休假前后无故不上班的行为已经构成旷工,被告以此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于2014年11月10日支付了原告2014年8月1日至8月27日的税后工资3,860.20元,其再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8月1日至8月27日工资3,860.2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密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