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门包商初字第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朱建平与海门市森通精密铸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平,海门市森通精密铸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门包商初字第0038号原告朱建平。被告海门市森通精密铸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悦来镇习正村西环路1号。法定代表人高云洪,董事长。本院审理的原告朱建平与被告海门市森通精密铸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朱建平以被告海门市森通精密铸件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朱建平承担。审判员 杜开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