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蒋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7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自报名),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祁东县归阳镇文化路*号,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戴勤,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4)3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蒋某因延迟收到中港通快递公司快递的问题随快递员来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叠南圣堂村536号中港通快递公司找经理投诉。快递公司员工暨被害人梁嘉某劝蒋某不要争吵,蒋某便用拳头殴打梁嘉某脸部,梁嘉某还手打蒋某。双方互殴,致梁嘉某右手受伤。后蒋某在路边捡起一块瓷砖欲打向梁嘉某,两人争抢瓷砖,致蒋某手部受伤。后蒋某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双方当事人带回派出所。经鉴定,被害人梁嘉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右第二掌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被告人蒋某肢体创口疤痕,属轻微伤。同年10月22日,被告人蒋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梁嘉某医药费、误工费共计28000元,梁嘉某表示谅解。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以被告人构成自首、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是初犯,被害人有一定过错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被害人存在过错并无事实依据,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