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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0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欧加前与董倩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加前,董倩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231-2号申请执行人:欧加前,男,1954年4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董倩飞,男,1989年11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五执字第00231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董倩飞的存款1000元,现已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董倩飞银行存款1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