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任杏月与黄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杏月,黄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1911号原告任杏月,女,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代理人徐荣,上海市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霞,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任杏月与被告黄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蒋鸣良代理审判员 殷 雪人民陪审员 陈务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雯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