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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91号原告:杨某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清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