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91号原告:杨某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清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