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商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赵世波与李静芳、王临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波,李静芳,王临光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青法商初字第893号原告赵世波。委托代理人李广耀,青州昭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静芳。委托代理人薛玉委托代理人马国良,青州衡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临光。原告赵世波诉被告李静芳、王临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广耀,被告李静芳的委托代理人薛玉、马国良及被告王临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9月25日,我通过配货站的介绍,租用被告李静芳的鲁G790**鲁VQ3**号车为我运输一批煤炭,并签订了运输协议。2012年9月26日,王临光驾驶该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车上的煤损毁。后我向被告追要煤款,被告一直拒不支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煤炭损失29980元及利息。被告李静芳辩称:王临光是我雇佣的司机,我是给原告拉过煤炭,但原告主张的煤炭钱里面还包括1万多元的运费,应该扣出来。被告王临光辩称:我是被告李静芳的雇员,是我给原告拉的煤,但煤炭怎么处理的我也不清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4日,原告赵世波自鄂尔多斯市金益德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购买一批煤炭,价值29940元。2012年9月25日,原告赵世波委托张小峰(甲方)与被告王临光(乙方,系被告李静芳的雇员)在陕西的中介单位双赢煤炭购销货运中心签订运输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王临光驾驶鲁G790**鲁VQ3**号车运输原告购买的煤炭由陕西运往青州。2012年9月26日7时20分,王临光驾驶该车沿无繁路由北向南行至阜平县东漕岭路段时,车翻路沟造成李太瑞死亡,车辆、树木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阜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认定,王临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太瑞无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李静芳曾作为申请人向潍坊仲裁委员会申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在该案仲裁期间,申请人李静芳向仲裁委提交收款收据一份,证实事故发生时车上载有30吨煤炭,价值29940元,以要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承担该项损失。但因李静芳在该案中未提交煤炭损失的证据,因此,潍坊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5月6日作出的(2013)潍仲裁字第140号裁决书中对李静芳的这一请求未予以支持。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运输协议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仲裁裁决书、收款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凭。以上证据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也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系有效合同,作为承运人应当在合理的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至约定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被告作为承运人未在合理的时间内将货物运送至约定地点,且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的毁损、灭失。因此,承运人应对所运货物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王临光系被告李静芳的雇员,被告王临光在从事运输活动中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雇主李静芳承担。被告李静芳辩称,原告主张的煤炭款中还包含10000多元的运费,应该先扣除。但被告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本院对被告的这一辩称,不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此无约定,对原告的这一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静芳赔偿原告赵世波货物损失共计299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李静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钰人民陪审员 张广利人民陪审员 冀洪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郇 蕾 搜索“”